由政府投入形成资产的可不核定为企业资产,暂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对这部分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2.勘察设计单位在企业化转制、核定企业资产时,应收账款的折扣入账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资本与财务问题的通知》(渝财企〔2001〕207号)办理。
3.勘察设计单位转制过程中,经资产评估,以1992年本单位净资产为基数,可以从除财政拨款形成的资产之外的新增资产中提取不超过30%的资产量,奖励给有贡献的勘察设计人员和管理人员。
4.勘察设计单位在改制过程中,对改制前形成的各种债务,可区分不同情况,按规定采取减、免、挂账停息、债改拨、债转股等办法处置。
5.勘察设计单位的国有资产出售变现的资金应作为国家扶持改革的资本金,由市财政部门集中管理,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6.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时,应根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将企业的亏损、潜亏、呆账、死账等资产损失报经财政部门审查核销。对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
7.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时,可根据渝府发〔2001〕52号文件的规定,对结存的效益工资和福利费,在扣除改制成本后全部量化给职工。
8.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时,允许将资产评估后的一部分国有净资产作为改革成本用于置换国有职工身份(买断工龄),建立退休职工医疗储备金,解决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费用,解决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职工办理提前退休需计提的费用,解决原单位列入编外的长病假、伤残、精神病患者生活、医疗费用,支付按房改文件规定应付职工的住房补贴等,并可将单位使用土地出售价的50%用于职工安置。
置换职工身份的费用标准按渝府发〔2001〕5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9.允许职工集体买断勘察设计单位的全部国有资产或部分国有资产,并可享受一次性付款优惠20%的政策。
10.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前欠发职工的工资、奖金和结余的福利费,经审定后可视作原单位所欠职工的债务,在资产转让收入中一次性抵扣。
(二)职工社会保险和职工安置
1.勘察设计单位的离休人员的离休金和医疗费等由同级财政解决,离休金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可由原单位负责。
2.以前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勘察设计单位从2002年1月1日起,单位和职工个人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金,职工原来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金。具体办法按渝府发〔2001〕52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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