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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控制等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
 高致病性禽流感控制等3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4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牧业局制定的《吉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控制应急预案》、《吉林省鸡新城疫控制应急预案》和《吉林省猪瘟控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控制应急预案
           (省牧业局 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

  禽流行性感冒(简称禽流感,AI)是由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禽类(鸡、鸭、鹅、火鸡、鹌鹑、鸵鸟、鸽子等)烈性传染病,其中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列为A类动物疫病,被我国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确保我省养禽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出口贸易和社会经济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疫情控制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疫情控制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技术等储备,按年度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疫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遵循“早、快、严、小”的原则,按照本预案规定,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积极配合,立即采取封锁、扑杀等综合性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强制扑杀的禽类、销毁的禽类产品及其他物品造成的损失,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一、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待:
  1.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且能排除鸡新城疫和中毒性疾病,血清学检测阳性的。
  2.未经免疫禽场的家禽出现H5、H7亚型禽流感血清学阳性的。
  3.在禽群中分离到H5、H7亚型禽流感病毒株或其他亚型高致病力禽流感毒株的。
  4.发生可疑疫情时,由省里指定的来自不同单位的两名或两名以上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成员到现场诊断确认的。
  (二)疫情的分级
  依据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划分为三级:
  1.一级疫情:在30日内2个以上市州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1个市州在30日内疫点5个以上;某一地区在30日内发病禽群在5万只以上;特别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2.二级疫情:是指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短时间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在30日内发生2-5个疫点;在30日内发病禽群在2-5万只;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3.三级疫情:是指1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的。
  二、应急指挥系统和政府、部门职责
  (一)指挥系统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高致病性禽流感紧急疫情的控制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省牧业管理局负责收集、分析疫情及疫情发展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及时提出启动、停止本预案的建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紧急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等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二)政府、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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