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滞纳金的减免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减、免滞纳金:
(一)欠缴滞纳金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能积极补缴欠缴税款,并主动提供其他单位和个人偷逃税款线索的,经查属实,追缴税款数额较大的;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中,积极配合检查,及时足额缴纳查补税款且缴纳滞纳金确有困难的;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清全部欠缴税款且缴纳滞纳金确有困难的;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动补缴税款的。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在缴纳欠缴税款后次日起3日内填写《减税免税申请书》(注明滞纳金),向主管税务所提出减免滞纳金申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滞纳金确有困难的,还应向主管税务所报送当期银行对帐单及财务报表等资料。
税务机关于收到减免滞纳金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成立滞纳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征管部门、法制部门、计会部门、检查部门、税政部门及监察部门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权限内延期缴纳欠缴滞纳金的审批工作,并负责欠缴滞纳金的减、免审核工作,对符合减免条件的提交局长办公会同意后上报市局。
第二十七条 市局由征管处负责欠缴滞纳金的延期缴纳、减免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提交局长办公会批准。
第七章 滞纳金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滞纳金的文书、资料并入欠税文书、资料按户立卷、归档。
第二十九条 主管税务所负责滞纳金文书、资料的归集、整理、立卷工作。
第三十条 减、免滞纳金的归档内容应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减免滞纳金申请书、补缴欠缴税款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当期银行对帐单及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和税务机关的批复。
第三十一条 延期缴纳滞纳金的归档内容应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补缴欠缴税款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相关资料和税务机关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