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滞纳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欠缴的税款、滞纳金,主管税务所应在确认欠缴税款、滞纳金后五日内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送达《追缴欠税(滞纳金)事项告知书》,同时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并详细告知当事人滞纳金计算加收的方法。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所对有欠缴滞纳金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小组,由评审小组根据情况对其纳税信用等级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已缴纳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欠缴滞纳金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五章 滞纳金的延期缴纳
第二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足额缴纳欠缴税款的,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应缴税款后,不足以缴纳滞纳金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要延期缴纳滞纳金的,应当在缴纳欠缴税款后次日起3日内提出申请,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注明滞纳金),并报送下列材料:补缴欠缴税款缴款书、还款计划、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出延期缴纳滞纳金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延期缴纳滞纳金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延期缴纳滞纳金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区县局(分局)负责审批,报市局备案;申请延期缴纳滞纳金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报市局审批。
批准延期缴纳滞纳金的最长期限为180天。不予批准延期的,税务机关应于五日内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送达《追缴欠税(滞纳金)事项告知书》,追缴其欠缴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