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空壳企业呆账税金”是指原企业仍然存在,而其主要资产在兼并、重组、出售等改组时已归属新设企业或其他企业,但改组时按企业资产和债务分配情况,依法仍须由原企业承担的欠缴税金。改组时已分配给新设或其他企业的欠缴税金,应转入承担欠缴税金的企业核算,不再列为原企业的呆账税金。
3.“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是指1994年税制改革前后,区县以上政府对部分国有企业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承包企业完成政府规定的应缴财政收入后,拖欠未缴的超基数税款,以及在“以税还贷”政策实行期间,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用税收归还的贷款,因后来停止执行“以税还贷”政策而造成企业还贷困难,从而拖欠原来用以还贷的税款,经追缴仍未清回的呆账税金。
4.“三年以上呆账税金”是指除上述关停、空壳、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外,其他超过三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仍未清回的呆账税金。
5.“三年以内呆账税金”是指除上述关停、空壳、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外,其他不足三年(按日历日期计算)的呆账税金。
三年以上及三年以内呆账税金按税款限缴日期至统计日期的欠缴时间划分,超过三年的划入“三年以上呆账税金”进行统计,不足三年的划入“三年以内呆账税金”进行统计。
(二)往年陈欠是指除未到期应缴税款、缓征税款和关、停及空壳企业欠税外,自2001年5月1日至统计期上年末发生的欠税;
(三)本年新欠是指当年发生的除未到期应缴税款、缓征税款和关、停及空壳企业欠税外的欠税;
(四)缓征税款是指按规定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
(五)未到期应缴税款是指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作出补税处罚决定,但未到税款限缴日期的应缴未缴税款及滞纳金;
(六)关、停及空壳企业欠税是指2001年5月1日以后,凡是关闭、停业和空壳企业的欠税,不论发生年度,一律反映在此项目内。
关停企业欠税确认时应附报政府有关部门通知或责令企业关闭的文件;企业自行解散的公告文件;企业停业开始月份和满一年时当月的资产负债表及企业填报的停业情况说明;主管税务所对确认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的核查材料,以及欠缴税金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或查补税款《税务处理决定书》等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空壳企业欠税确认时应附报企业兼并、重组、出售协议、企业改组时编制的资产负债表或资产债务评估报告、以及欠缴税金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或查补税款《税务处理决定书》等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 主管税务所根据欠税的新增、补缴、核销情况,将所辖欠税人的欠税金额、类型及税种分类汇总统计,按要求上报计会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