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欠税人可以限售发票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欠税人补缴欠税后,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欠税人补缴欠税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发票的正常供应。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所应对欠税的文书、资料按户收集、整理、立卷。文书、资料包括:补缴欠税入库凭证复印件;退税申请表及核减欠税手续;《追缴欠税(滞纳金)事项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不动产或大额资产处分报告;合并或分立报告;税收保全、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法律文书;其他有关资料等。
第四章 欠税公告
第十八条 市区两级税务机关对欠税人依法实施欠税公告。
第十九条 市区两级税务机关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见附件4)规定的权限负责欠税公告工作。市区两级征管部门具体负责公告的发布。
第二十条 欠税公告应按如下原则执行:
(一)欠税人按期结清税款或经过审批核销欠税的,不予公告;
(二)缴纳欠税30%以上,余额部分提供足额纳税担保或提交补缴计划的,可以暂缓公告;
(三)缴纳部分税款,未提供足额纳税担保或补缴计划的,公告其未提供纳税担保或补缴计划部分的欠税;
(四)除上述三种情况外,公告欠税人的全部欠税情况。
第二十一条 欠税公告的内容为欠税人名称、欠税金额,不含滞纳金和罚款。
第二十二条 欠税公告可在税务机关的办税场所、税务机关在社会公共场所设置的宣传栏、税务公报或者广播、电视、 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按期发布。区县局(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公告时间,但每季度至少一次。
第五章 欠税追缴
第二十三条 欠税人在欠税公告发布一个月内仍未结清欠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
《征管法》及其
《实施细则》、《北京市税务机关查询、冻结、扣缴纳税人存款的暂行办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查封、扣押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欠税人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纳税期满后,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不受前款时间限制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