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区县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到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欠税人帐户开立情况,并与欠税人申报情况进行核对;
(二)根据上期资产负债表和欠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调查不动产和大额资产(暂按单价5万元以上掌握)的变动情况;了解处分财产的对象是否是关联企业;核查交易的价格。对有明显低价转让财产情形的,可以发函确认受让人对转让人有欠税情形是否知情;
(三)了解企业合并分立情况,调查欠税人是否按规定报告。欠税人报告其合并、分立情形的,主管税务所应及时清缴欠税,未结清的税款依照
《征管法》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四)发现欠税人以自己拥有的财产设定担保的,通过欠税人所签定的合同了解有关担保设定的日期;
(五)调查欠税人应收帐款、应收票据、投资收益的有关期限;对逾期超过半年不予行使或放弃行使到期债权的情形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但未结清税款、滞纳金的,可以责成欠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第十二条 纳税担保人为欠税人提供担保的,或欠税人以其财产提供担保的,应按
《实施细则》第
六十一条、第
六十二条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纳税担保的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欠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抵押权人、质押权人要求了解其欠税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提供。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所受理纳税人退税申请时,应首先核对欠税登记信息。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可以经主管税务机关业务部门审批后将应退税款和利息抵扣欠缴税款并相应核减欠税。抵扣后有余额的,应在规定时间内退还纳税人。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所应及时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欠税信息报告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小组,由评审小组根据情况对其纳税信用等级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