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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管理办法

  依法行使权力,确保财政收入;促进税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健全内部制度,规范征收管理。
  第六条 市、区两级征管部门是负责欠税管理的主管部门;计会部门负责欠税信息的统计分析;检查部门负责对检查未入库税款追缴的监督管理;法制部门负责欠税管理的监督检查;区县局或分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所辖税务所或稽查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所)负责对欠税日常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欠税登记

  第七条 主管税务所对欠税人按规定的要求实施欠税登记。建立《欠税登记台帐》(见附件1),《欠税登记台帐》全面反映三个方面内容:欠税人的基本信息、财产情况及税务机关在欠税管理过程中相关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经过以下程序确认欠税人和欠税金额:
  (一)申报未入库税款的确认:主管税务所应在当月月底前对申报未入库情况进行核实、催缴,并将核实和入库情况上报计会部门,计会部门对上报的月底仍未入库的税款纳入欠税管理;
  (二)检查未入库税款的确认:主管税务所在检查定案后,将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入库的税款报计会部门纳入欠税管理;
  (三)缓缴到期未入库税款的确认:主管税务所根据延期缴纳审批资料与缓缴期内入库情况进行核对,将到期未入库的税款报计会部门纳入欠税管理;
  (四)定额未入库税款的确认:主管税务所根据定期定额征收的核定情况,与税款入库情况进行核对,将到期未入库的税款报计会部门纳入欠税管理;
  (五)担保未入库税款的确认:主管税务所根据纳税担保人所提供的纳税担保情况与税款入库情况进行核对,将到期未入库的税款报计会部门纳入欠税管理;
  (六)其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根据具体情况确认。
  第九条 欠税人被确认后五日内,主管税务所应向欠税人送达《追缴欠税(滞纳金)事项告知书》(见附件2)及《欠税人基本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同时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并将已掌握的欠税人的信息登记《欠税登记台帐》。对于在欠税管理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主管税务所应及时将相关信息登记《欠税登记台帐》。

第三章 欠税管理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欠税管理过程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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