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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四章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管理办法
 (京地税征[2003]536号 2003年9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地方税收的征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欠缴税款(以下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的税款,以及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下列情形属于欠税:
  (一)已办理纳税申报,但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以下简称申报未入库税款);
  (二)获准延期缴纳税款,但超过批准期限未缴纳的税款(以下简称缓缴到期未入库税款);
  (三)税务检查定案后,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入库的税款(以下简称检查未入库税款);
  (四)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到期未缴纳的税款(简称定额未入库税款);
  (五)提供纳税担保后,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以下简称担保未入库税款);
  (六)其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包括欠缴税款应加收的滞纳金。
  第四条 有上述欠缴税款情形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为本办法所称的欠税人。
  第五条 欠税管理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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