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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滞纳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年以上及三年以内呆账税金按税款限缴日期至统计日期的欠缴时间划分,超过三年的划入“三年以上呆账税金”进行统计,不足三年的划入“三年以内呆账税金”进行统计。
  (二)往年陈欠是指除未到期应缴税款、缓征税款和关、停及空壳企业欠税外,自2001年5月1日至统计期上年末发生的欠税;
  (三)本年新欠是指当年发生的除未到期应缴税款、缓征税款和关、停及空壳企业欠税外的欠税;
  (四)缓征税款是指按规定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
  (五)未到期应缴税款是指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作出补税处罚决定,但未到税款限缴日期的应缴未缴税款及滞纳金;
  (六)关、停及空壳企业欠税是指2001年5月1日以后,凡是关闭、停业和空壳企业的欠税,不论发生年度,一律反映在此项目内。
  关停企业欠税确认时应附报政府有关部门通知或责令企业关闭的文件;企业自行解散的公告文件;企业停业开始月份和满一年时当月的资产负债表及企业填报的停业情况说明;主管税务所对确认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的核查材料,以及欠缴税金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或查补税款《税务处理决定书》等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空壳企业欠税确认时应附报企业兼并、重组、出售协议、企业改组时编制的资产负债表或资产债务评估报告、以及欠缴税金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或查补税款《税务处理决定书》等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 主管税务所根据欠税的新增、补缴、核销情况,将所辖欠税人的欠税金额、类型及税种分类汇总统计,按要求上报计会部门。
  第三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欠税分析制度,对欠税变动情况进行分析。欠税人补缴缓缴税款或欠税的,应当单独开具税收缴款书,并在备注栏中注明“缓缴入库”或“补缴欠税”字样;主管税务所根据税收缴款凭证核减缓缴或欠税金额。
  第三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计会部门汇总统计欠税数据,并据此编报有关欠税报表及欠税分析报告。

第七章 欠税核销

  第三十六条 税务机关对于无法追缴的欠税按规定程序实行欠税核销。
  第三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成立欠税核销工作领导小组,由征管部门、法制部门、计会部门、检查部门、税政部门及监察部门组成。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行欠税核销:
  (一)宣告破产、撤销、解散而准备进行资产、债务清算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负责清算的机构提出欠税及滞纳金的清偿要求,并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清偿顺序依法追缴。对于破产、撤销企业经过法定清算后,已被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其无法追缴的欠税及滞纳金,应及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法院的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报市局批准核销。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欠税人欠缴的税款,因欠税人转为吊销户,且无可执行财产的,其无法追缴的欠税、滞纳金应报市局批准核销。
  主管税务所对无法追缴的欠税向主管税务机关欠税核销工作领导小组提请欠税核销,并填报《核销死欠申请审批表》。(见附件5)
  欠税核销领导小组对主管税务所上报的欠税核销申请进行审议,提出核销的具体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经局长办公会同意后上报市局,由市局征管部门汇总全市情况后提交市局局长办公会决定。各区县局(分局)凭市局局长办公会的决定核销欠税。
  区县局(分局)对已核销的欠税不再作为欠税统计和管理。
  税务机关对核销后欠税保留追征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欠税人未按时填报《欠税人基本情况报告表》;未依法在合并分立、处分大额资产、撤销破产前履行报告义务的;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依照《征管法》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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