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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滞纳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欠税人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纳税期满后,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不受前款时间限制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四条 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经区县局(分局)局长批准后,由征管部门、检查部门负责对欠税人采取相应的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五条 欠税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以及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在上述强制执行措施范围内。
  第二十六条 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只有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时,才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
  第二十七条 拍卖、变卖欠税人商品、货物或财产的,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扣押、查封、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在三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八条 欠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结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阻止欠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的具体工作程序及要求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欠税人的债权超过半年不予行使又无正当理由的,或欠税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调查取证后向法院提请行使代位权或撤消权。
  第三十条 欠税企业发生破产、解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负责清算的机构提出清偿欠税请求,依法主张税收优先权。

第六章 欠税统计

  第三十一条 欠税统计工作由计会部门负责,主管税务机关计会部门负责统计本局欠税数据的分类汇总工作,市局计会处负责全市地税欠税数据的分类汇总工作。
  第三十二条 欠税数据应按下列口径分类统计:
  (一)呆帐税金是指2001年5月1日以前发生的欠税。包括以下五种类型:
  1.“关停企业呆账税金”是指因国家产业调整、企业改制等政策要求被依法破产关闭,或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责令关闭,以及因自行解散而关闭,已正式公告破产、撤销、解散,但尚未依法终止其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同),经追缴仍未清回的欠缴税金;已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以上,但未公告破产、撤销、解散的资不抵债的企业,以及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确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经追缴仍未清回的呆账税金。
  2.“空壳企业呆账税金”是指原企业仍然存在,而其主要资产在兼并、重组、出售等改组时已归属新设企业或其他企业,但改组时按企业资产和债务分配情况,依法仍须由原企业承担的欠缴税金。改组时已分配给新设或其他企业的欠缴税金,应转入承担欠缴税金的企业核算,不再列为原企业的呆账税金。
  3.“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是指1994年税制改革前后,区县以上政府对部分国有企业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承包企业完成政府规定的应缴财政收入后,拖欠未缴的超基数税款,以及在“以税还贷”政策实行期间,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用税收归还的贷款,因后来停止执行“以税还贷”政策而造成企业还贷困难,从而拖欠原来用以还贷的税款,经追缴仍未清回的呆账税金。
  4.“三年以上呆账税金”是指除上述关停、空壳、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外,其他超过三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仍未清回的呆账税金。
  5.“三年以内呆账税金”是指除上述关停、空壳、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外,其他不足三年(按日历日期计算)的呆账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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