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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滞纳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1、2、3、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管理办法》第四章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管理办法》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滞纳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3]53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滞纳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两个《办法》的宣传、辅导工作,结合本局情况贯彻落实。
  二、各局征管科要积极协调相关业务部门,研究落实两个《办法》,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流程。
  三、各局对2003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欠税、滞纳金按照上述办法试行,进行欠税登记、统计工作。试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四、上述两个办法适用的文书由市局统一制发。
  五、对2003年6月30日以前发生的欠税及滞纳金市局将另行部署。
  附件:1.欠税登记台帐(略)
     2.追缴欠税事项告知书(略)
     3.欠税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略)
     4.欠税公告管理办法(略)
     5.核销死欠申请审批表(略)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地方税收的征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欠缴税款(以下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的税款,以及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下列情形属于欠税:
  (一)已办理纳税申报,但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以下简称申报未入库税款);
  (二)获准延期缴纳税款,但超过批准期限未缴纳的税款(以下简称缓缴到期未入库税款);
  (三)税务检查定案后,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入库的税款(以下简称检查未入库税款);
  (四)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到期未缴纳的税款(简称定额未入库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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