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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3.每年7月前,对我市各级各类院校中不能继续升学的毕(结)业学生情况进行综合统计汇总,并及时报市居民就业委员会及劳动部门,协助劳动部门做好对本市新增劳动人口的预测和宏观就业工作规划。
  (四)市公安局
  1.按照《意见》规定,在社会治安行业为本市户籍失业居民安排规定比例的岗位,对于负责管理的保安公司等单位的岗位,配合市劳动部门做好优先招用本市户籍居民的工作;
  2.负责打击和查处社会上出现的劳务诈骗违法犯罪行为,协助相关部门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
  (五)市民政局
  负责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失业居民实行最低生活保障。
  (六)市财政局
  1.负责筹集市再就业资金;
  2.会同市劳动部门制定再就业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审核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对再就业资金的使用进行日常监管。
  (七)市人事局
  1.按照《意见》规定,会同市劳动部门,负责对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安排失业人员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促进规定的落实;
  2.组织全市各级人才市场,对本市户籍的失业居民优先推荐就业并提供相关的优惠服务。
  (八)市统计局
  1.负责定期开展全市居民失业率调查,统计并及时通报调查失业率及其它有关全市就业和失业的基本数据;
  2.配合劳动、计划部门,建立职业需求预测制度。
  (九)市工商局
  1.根据市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需要,提供全市各类企业的基本情况;
  2.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制定和落实对于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的失业居民在工商登记和工商管理方面的优惠政策;
  3.设立专门窗口,为申办个体私营经济组织的失业人员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法规、政策、信息的咨询服务;
  4.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项减免收费政策的落实。
  (十)市地税局
  1.对于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的失业居民,以及对于招用失业居民达到有关政策规定比例标准的用人单位,负责制定和落实在税务登记、征收和管理方面的优惠政策;
  2.对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执行情况跟踪问效,及时发现处理存在的问题,并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十一)市交通局
  1.在全市交通运输管理行业中开发适合失业居民的公益性岗位,配合劳动部门,做好优先招用本市户籍居民的工作;
  2.负责对本市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居民按比例就业制度规定,研究制定提高本市交通运输企业居民就业比例的具体办法并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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