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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六、对于我市制定的关于就业的法规、规章、政策,如因情况变化而出现不再适宜的内容,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应建议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废止或修正。
  七、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各成员单位对于本市与居民就业有关的各项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应积极参与、支持、配合,并具体落实本部门的相应职责;对本单位负责管理、协调的行业或企业中适合本市居民就业的岗位进行研究分析,主动及时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供有关情况,并协助委员会办公室共同做好优先安排本市居民就业的工作。
  (一)市劳动局
  1.负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定期向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单位提交全市就业形势报告和全市就业工作进展情况;
  3.负责拟定我市居民就业各项执行性政策规章;
  4.拟定市再就业资金的预算,并负责再就业资金的具体使用;
  5.统筹调剂政府资源创造的空缺岗位,要求用人单位优先安排户籍居民就业;
  6.具体实施户籍居民按比例就业制度。
  (二)市发展计划局
  1.按照《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14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优先目标,列入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协调各项经济社会政策,形成有利于扩大就业的合力;
  3.配合劳动部门建立职业需求预测制度;
  4.执行《条例》十条及《意见》的规定,对政府拨款占投资总额70%以上的建设项目,要责成项目单位在编制可行性报告时就新增就业岗位进行预测。计划部门在评估可行性报告时,对新增就业岗位进行充分论证,并在批复可行性报告时增加新增就业岗位的内容,同时抄送市劳动部门。
  (三)市教育局
  1.负责制定和落实对困难失业居民子女教育费用的减免优惠政策;
  2.执行《条例》十五条规定,负责在我市职业学校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并逐步对培训机构和高等院校的毕(结)业学生开设就业指导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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