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
深圳市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深居就[2003]1号)
《深圳市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
七条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深圳市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的通知》(深府办〔2002〕63号)的规定,成立深圳市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居民就业中的重大事项,并对各相关部门执行
《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市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主管劳动就业的副市长担任。市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劳动局就业管理处挂牌。
三、市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召集和组织委员会的各项活动;进行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联络和统筹协调;按季度提交全市就业形势分析报告;不定期提交居民就业工作情况简报;统筹调剂政府资源创造的岗位,优先安排本市户籍居民就业;代表委员会对各部门及有关企业执行就业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和监督等。
四、市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在每年的年初、年中举行两次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决定我市居民就业工作的重大事项,审定市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遇有重大或紧急问题,可随时召集全体成员会议。委员会主任有权决定随时召集全体成员会议。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认为有必要召集全体成员会议时,应向委员会办公室提议,报经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召集全体成员会议。
五、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制定与居民就业相关的法规、规章、政策时,应在拟定初稿后,形成提案送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征求意见。如有必要,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召集全体成员会议,提案经会议讨论研究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之后,正式上报市政府或市人大审议,但委员会主任对所有提案均有最终否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