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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就业转失业人员每年可参加2次由政府资助学费的技能培训。每次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元。
  市级劳动部门定期公布政府培训补贴费用的技能培训职业(工种)指导目录及定点社会培训机构信息,为失业人员参加培训提供指引。
  第七条 就业转失业人员依照下列程序参加技能培训:
  (一)根据自己的工作经历、文化程度及技能状况,选择培训专业(工种),向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在就业服务机构的指导下确定培训专业(工种);
  (二)持就业服务机构开具的技能培训介绍信到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并交纳培训费;
  (三)技能培训结束后,凭本人身份证、培训合格证明、培训机构开具的培训收费发票到就业服务机构报销培训费。
  第八条 定向培训由就业服务机构委托培训机构或者企业为失业人员进入特定岗位前开展的培训。
  定向培训由为失业人员提供岗位的用人单位确定培训要求、培训人数、培训内容及培训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月),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失业人员参加。
  就业服务机构根据该项培训合格后的再就业率(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准)向培训机构或承担培训的企业支付培训费用。再就业率达到40%以上的,支付100%的培训费用;再就业率每减少一个百分点,减少支付1%的培训费。
  第九条 随岗培训由就业服务机构将失业人员直接安排到企业的工作岗位上,采取师傅带徒弟的方法,进行岗位实际操作能力的培训。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由企业确定(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培训结束后,由企业对受培人员作出鉴定并将鉴定意见提供给就业服务机构。
  失业人员参加随岗培训期间,由就业服务机构发给相当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对于路途较远的参训失业人员,可按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交通补贴。
  第十条 创业培训由就业服务机构委托培训机构为失业人员创办个体、私营小企业提供必要的知识、技巧以及进行相关政策法规的指导。
  培训结束后,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培训合格证及收费发票到就业服务机构报销培训费。
  第十一条 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困难失业人员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培训,根据不同情况,到培训机构报名时可减半或免交培训费,余款由就业服务机构支付。
  困难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期间,可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生活困难补助。补助的标准为:实际上课天数×(本市当年最低月工资标准÷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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