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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9月1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1日)废止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失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劳[2003]120号)


  为鼓励我市失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增强职业技能,提高就业和再就业能力,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14号),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失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失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失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增强职业技能,提高就业和再就业能力,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失业人员的培训管理。
  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已经在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深圳市户籍人员,包括新增长劳动力和就业转失业的人员。
  第三条 市劳动部门负责全市失业人员培训有关政策的制定(拟定)并监督实施。
  市、区劳动部门设立的就业服务中心受市、区劳动部门委托办理失业人员培训与再就业培训的组织、监督、费用支付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失业人员培训项目主要有:
  (一)公共基础知识培训;
  (二)职业技能培训;
  (三)定向培训;
  (四)随岗培训;
  (五)创业培训。
  第五条 公共基础知识培训由就业服务机构委托培训机构向失业人员讲授劳动法律法规、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岗位空缺情况、求职技巧与对策、职业道德等公共基础知识。
  失业人员参加公共培训的费用由就业服务机构直接向承办的培训机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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