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等8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7日)废止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
困难失业人员托底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劳[2003]119号)
为帮助我市困难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14号),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困难失业人员托底安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困难失业人员托底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户籍人口困难失业人员托底安置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托底安置,是指市、区劳动部门设立的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市、区就业服务机构)采取劳务派遣或者以工代赈的方式安排本市户籍的困难失业人员从事特定工作,并依本办法对其进行补贴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困难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对就业岗位无特定要求,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男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含40周岁)以上;
(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
(三)夫妻双方均失业3个月以上;
(四)本人有其它困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
困难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市、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
第三条 市劳动部门负责困难失业人员托底安置工作的政策制定(拟定)、指导协调、组织实施及监督工作;区劳动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困难失业人员托底安置的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区就业服务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办理失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就业指导和托底安置有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 申请登记成为困难失业人员的,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向市、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深圳市困难失业人员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