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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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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支付标准       │       依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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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底安置补贴支 │1.劳务派遣按我市当年最低工资的120% │1.《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 ┃
┃出        │补差;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
┃         │2.以工代赈按我市当年最低工资;   │意见》(深发〔2002〕14号)   ┃
┃         │3.交通补贴每月不超过200元。    │2.《深圳市困难失业人员托底安置 ┃
┃         │                  │管理办法》(深劳〔2003〕1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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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保险补贴  │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最低社会│《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
┃         │保险计算,但个人应缴的部分仍由个人承│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 ┃
┃         │担。                │见》(深发〔2002〕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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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织失业人员开 │1.规定项目培训费按培训学习费用支  │《深圳市失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
┃展再就业培训支出(│付,每次最高不超过2000元;     │(深劳〔2003〕120号)      ┃
┃含培训费、交通补贴│2.交通补贴每人每月不超过200元;  │                ┃
┃和生活困难补助) │3.生活困难补助按实际上课天数×(本 │                ┃
┃         │市当年最低月工资标准÷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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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录用35岁以上 │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劳动合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
┃(含35岁)户籍失业│同给予1000元岗位补贴;签订2年劳动合 │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 ┃
┃人员的各类经济组织│同给予3000元岗位补贴;签订3年劳动合 │见》(深发〔2002〕14号)    ┃
┃给予安置奖励   │同给予6000元岗位补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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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为失业人员提供 │1.成功介绍失业人员,使之再就业并与 │1.《深圳市职业介绍机构就业服务 ┃
┃职业介绍服务并使之│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履约│补贴发放办法》(深劳〔2003〕117 ┃
┃实现再就业的各类职│3个月后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号)              ┃
┃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2.成功介绍困难失业人员,使之再就业 │2.《深圳市失业人员培训管理办  ┃
┃构给予就业服务补贴│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法》(深劳〔2003〕120号)    ┃
┃         │履约3个月后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补 │                ┃
┃         │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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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再就业服务信息 │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      │                ┃
┃管理系统开发、运行│                  │                ┃
┃支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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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再就业宣传费用 │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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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失业人员再就业 │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      │                ┃
┃招聘会开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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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再就业培训基 │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      │                ┃
┃地的专项设备补贴支│                  │                ┃
┃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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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从事微利项目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         │1.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 ┃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                  │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
┃贴支出      │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 ┃
┃         │                  │107号)             ┃
┃         │                  │2.中国人民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 ┃
┃         │                  │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   ┃
┃         │                  │〔2002〕3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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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市、区政府批准│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      │                ┃
┃的其他开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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