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并使之实现再就业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给予就业服务补贴;
(六)再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运行支出;
(七)再就业宣传费用支出;
(八)失业人员再就业招聘会开支;
(九)对再就业培训基地的专项设备补贴支出;
(十)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贴支出;
(十一)经市、区政府批准的用于促进再就业其他方面的支出。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标准按照《深圳市再就业资金支付标准》(见附表)执行。
第六条 在年度预算内的再就业资金支出按年度预算执行,超出年度预算的支出,由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区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 劳动部门安排再就业资金支出时,应当按照再就业资金的使用规定以及用款计划,填写财政部门印制的《再就业资金用款申请书》,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审定金额划转到再就业资金支出账户。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深圳市再就业资金收入专户”,劳动部门应当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再就业资金支出专户”,对再就业资金的收支实行专户管理。
第九条 再就业资金应当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人管理,年终按要求编报资金决算。
第十条 劳动部门应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再就业资金实行市、区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安置奖励和补贴的,由劳动部门收回其安置奖励和补贴,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再就业基金管理办法》(深劳服〔1998〕118号)同时废止。
附表: 深圳市再就业资金支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