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14日)废止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
印发《深圳市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8月19日 深劳[2003]118号)
为规范我市再就业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再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14号)以及《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
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就业资金,是指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为促进我市再就业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再就业资金由劳动、财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再就业资金纳入市、区财政年度预算。在每年年终前由劳动部门负责编制下一年度再就业资金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年度结余的再就业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再就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再就业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财政专项拨款;
(二)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款项;
(三)利息收入;
(四)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再就业资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再就业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托底安置补贴支出;
(二)对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但个人应缴的部分仍由个人承担);
(三)组织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培训支出;
(四)对录用35岁以上(含35岁)户籍失业人员的各类经济组织给予安置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