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等8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7日)废止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
职业介绍机构就业服务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深劳[2003]117号)
为鼓励职业介绍机构积极参与推荐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规范就业服务补贴的发放,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14号),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职业介绍机构就业服务补贴发放办法》,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职业介绍机构就业服务补贴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职业介绍机构积极参与推荐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规范就业服务补贴的发放,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分别为:
(一)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经劳动部门批准成立、年审合格的职业介绍机构;
(二)就业服务补贴,是指劳动部门在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后给予该机构的补贴;
(三)失业人员,是指已经在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的深圳市户籍人员,包括新增长劳动力和就业后失业的人员。
第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履行合同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每介绍一人,给予该机构300元的就业服务补贴;如介绍对象系困难失业人员,给予该机构500元的就业服务补贴。
第四条 就业服务补贴依照有关规定从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第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可在合同开始履行3个月后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就业服务补贴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推荐已经就业的失业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