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制度有关比例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等8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7日)废止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深圳市
 居民按比例就业制度有关比例标准的通知
 (深劳[2003]115号)


  根据《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深府〔2002〕151号)关于适时调整居民按比例就业的行业及其比例的规定,我局结合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并经市政府批准,现决定对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制度的行业及其就业比例进行如下调整:
  一、批发零售贸易业:居民就业比例不低于35%;
  二、旅游宾馆餐饮业:居民就业比例不低于20%;
  三、交通运输业:居民就业比例不低于30%(其中公共交通业不低于55%);
  四、邮政电信业:居民就业比例不低于60%;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