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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四)民办学校和其他特殊学校除公布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其他自愿选择的收费项目和代收费也应当公示。
  三、公示方式
  (一)学校收费应采用公示牌、公示栏、公示墙等方式在校园显眼的位置予以公示。公示牌、公示栏、公示墙的内容、格式,按照深圳市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的格式制作(见附件1),采用不锈钢、塑料、铝合金或其他能长期放置的材料,按照不小于1.2m×1.2m的规格制作。字体统一采用宋体或楷体,收费标准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
  (二)学校委托银行收费的,除在校园内进行收费公示外,还应当通过收费报告单的形式向学生和家长告知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属新生的,应在招生简章中列明学校收费的相关内容。
  四、公示内容和格式监制
  (一)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和格式,应当报深圳市物价检查所监制。为方便各学校开展监制工作,其中市属中小学校、技工学校、大中专院校的收费公示工作直接报市物价检查所监制,区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的收费公示工作由市物价检查所委托各区物价分局的价格管理科(物价检查所)进行监制。
  (二)各学校申请收费公示监制,应提交书面申请、公示栏或公示牌的样式(按比例缩小,以A4纸制作)以及学校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各一式二份。
  五、时间安排
  我市所有学校及幼儿园(托儿所)必须在2003年9月底以前完成教育收费公示栏、公示牌或公示墙的制作工作。
  六、几点要求
  (一)各教学机构必须充分认识实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性。把实行教育收费公示,作为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树立学校形象的大事来抓,做到措施落实、人员落实、工作落实。
  (二)收费公示应当做到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公示的收费项目、标准有变动的,应及时调整。
  (三)学校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得在公示的收费标准之外,加收任何其他费用。学校对自愿选择的收费项目不得强制收费。
  (四)各学校应充分利用学校原有资源,在以往进行收费公示的基础上进一步予以规范。如果需要重新制作公示栏、公示牌的,应本着经济实用的原则,在学校日常开支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和家长另行收费。
  (五)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应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物价、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举报;物价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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