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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2002年8月1日 粤价[2002]236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各普通(成人)高校,各普通(成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各技工学校: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所有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小学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及其他特殊教育的学校,必须在2002年9月底前,按照本文规定的格式(见附件1、2)制作专门的教育收费公示牌,在校园公布经批准本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公布的内容包括: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批准文号、批准机关、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查询电话,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举报电话等。学校应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凡公示栏未公布的收费一律不得擅自立项收取。今后收费项目或标准有调整变动的,均应在变动收费前更改公示的内容。
  二、鉴于我省农村中小学收费自2001年起已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实行一费制后各地农村中小学可在原来收费公示的基础上,根据节约、规范的原则,结合贯彻《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学学校收费公示的方法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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