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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检查验收阶段(9月1日至9月20日)
  商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旅游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对本系统、本行业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行政或纪律处分,直至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要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各主管部门要向当地人民政府写出组织单位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情况的报告,并在9月21日前汇总于当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抽查监督阶段(9月21日至10月15日)
  各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在各相关部门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工作情况,研究部署抽查监督阶段的工作。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进行抽查监督。
  1.对存在专项治理工作内容第一项问题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2.对存在专项治理工作内容第二项、第三项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3.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经安全评估确认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
  4.对人员密集场所存在专项治理工作内容第四项第一目问题的,要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拆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5.对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存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6.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做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决定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7.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单位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处罚时,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8.在执法检查中,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其他。对于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中发现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特别是对2002年专项治理中要求限期整改火灾隐患到期尚未整改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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