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和保留宗教活动场所转为开放宗教活动场所、迁建和扩建的宗教活动场所,自该宗教活动场所登记以来,没有严重违反《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
八、先建设后申报的宗教活动场所不予审批。
九、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宗教活动场所筹建组织或宗教团体的申请报告;
(二)《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第
二条规定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具备的6条基本条件的详细资料;
(三)宗教活动场所建设规划图;
(四)县(市)、区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许可证;
(五)县(市)、区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城镇规划同意意见书;
(六)县(市)、区以上发展和计划部门出具的同意立项批准书;
(七)其他有关材料。
临时和保留宗教活动场所,临时和保留宗教活动场所转为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迁建和扩建的宗教活动场所还须提供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
重建、新建的宗教活动场所,还须提供该场所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意见。
新设立和迁建、扩建的教堂还须提供该堂以堂带点的详细资料。
十、重建、新建的宗教活动场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复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临时和保留的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宗教活动场所,由场所所在地的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初审,经市民族宗教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临时和保留的宗教活动场所转为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迁建建筑面积超出原规模的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建筑面积在500至1000平方米的宗教活动场所,由场所所在地的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族宗教局审批。
同规模同面积迁建的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内的宗教活动场所,由各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大榭开发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审批,报市民族宗教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