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族宗教局关于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建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历史上没有该场所,现在拟新建造的宗教活动场所。
  临时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场所基本符合《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条件,但在管理组织、人员、财务、制度、活动管理等方面,其中之一或某些地方有较突出的问题,需要整改和规范,给予依法临时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
  保留宗教活动场所是特指在历史上有一定影响,具有保留价值,有佛教僧尼人员,产权属佛教界所有,但场所尚不具备开放条件,仅供场所内僧尼修持,不允许组织信教公民集体进行宗教活动的寺庵。
  迁建宗教活动场所是指该场所迁移至离原址有一定距离的地方进行建设的宗教活动场所。
  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是指该场所在原址范围上扩大规模进行建设的宗教活动场所。
  六、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报单位是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组织或宗教团体,受理单位为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审批单位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宗教事务部门。
  七、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具备的6条基本条件;
  (二)符合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城乡建设规划规定;
  (三)依法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四)依法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所有权;
  (五)符合国家交通、消防、环保等工作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宗教活动场所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重建、新建和迁建、扩建的宗教活动场所,在建设前必须有足够的自筹建设资金。
  设在收费的公园或景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还必须得到公园和景区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有一条便于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的、不受公园和景区收费影响的出入通道。
  需要占用林地或江河湖泊水域的宗教活动场所,还必须符合国家林业和水利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设立佛教宗教活动场所,该场所所在地的镇(乡、街道)区域内必须无自1996年专项治理以来非法恢复和新建造的小庵小庙。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