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族宗教局
关于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3]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民族宗教局关于《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日
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市民族宗教局 二00三年六月十八日)
为了落实《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加强宗教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5号)、《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宁波市行政审批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公民集体进行宗教活动的单位,包括佛教的寺庵、道教的宫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和基督教的教堂,以及其他固定的处所。
二、审批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根据信教公民过正常宗教生活的实际需要,在符合宗教活动场所合理布局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安排。
三、新设立和迁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进行审批。
四、本办法审批的内容:一是重建、新建的宗教活动场所;二是临时或保留的宗教活动场所;三是临时和保留的宗教活动场所转为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四是迁建和扩建的宗教活动场所。
五、重建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原有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物已经不存在,只留有遗址,现拟在原址或移地重新建造原有的宗教活动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