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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对全市非法收养进行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

  二、严格政策,注重效果
  在全面整治工作中,必须进行一次彻底调查摸底,对符合《收养法》《省条例》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合法手续,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2002年9月3日前发现非法收养的,既要严格政策,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又要坚持尊重历史、区别对待、有利今后防范的原则,按照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实事求是予以处理。对2002年9月3日后发现非法收养的,要严格按照《省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予以处理。同时,对有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孩子行为的夫妇,不再安排生育指标。坚决克服屡治不止和走过场的现象发生。
  三、强化管理,堵住源头
  各级计生、卫生、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加强依法管理力度,特别对安排生育中的已婚育龄人员、外来流动人口和生育意愿与生育政策有明显差距的育龄夫妇,要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及时掌握孕情动态和信息。对非法使用B超等医疗技术鉴定胎儿性别和擅自为怀孕妇女作引(流)产手术的单位和责任人员,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实行凭身份证、生殖健康服务证、母婴保健册分娩制度,严禁私自接生。对擅自为计划外怀孕孕妇接生的,要依法予以查处。严格婴儿死亡申报制度,申报婴儿死亡,必须由镇(乡、街道)以上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未经医院诊疗病死的婴儿,其父母须在48小时内报告镇(乡、街道)政府,由镇(乡、街道)政府会同医务人员和计划生育干部共同查证核实。同时,对出生婴儿去向不明的,公安等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查找,触犯法律、法规的,要严肃依法惩处。各级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在办理收养和抚养手续时,必须严格按照《收养法》三条关于“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从源头上控制非法收养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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