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对全市非法收养进行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生委等部门
 关于对全市非法收养进行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3]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计生委、市民政局《关于对全市非法收养进行专项整治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对全市非法收养进行专项整治的意见
        (市计生委、市民政局 二00三年七月三日)

  非法收养行为,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同时也影响计划生育的管理秩序,增加户籍管理的难度,危害被收养儿童的身心健康,滋生弃婴和拐卖婴幼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近几年来,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多样化、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和部分群众婚育观念比较落后、法制观念比较淡薄,非法收养现象在我市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如不及时进行有效整治,必将严重干扰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导致计划外出生人数大大增加,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给经济社会发展和依法收养工作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为认真贯彻落实《收养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进一步规范收养行为和计划生育管理秩序,加强依法行政,防止弃婴、溺婴等违法犯罪行为,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根据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一段时间开展非法收养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广泛宣传,提高认识
  在整治过程中,要大力宣传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等新的婚育观念。结合“四五”普法教育活动,加大《收养法》《省条例》宣传教育的力度,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意识。通过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彻底摈弃旧的传统、落后的婚育观念,了解依法生育、依法收养是《收养法》《省条例》对每个公民的基本要求和违法生育、违法收养对社会、家庭、个人的危害性,切实做到自觉抵制和积极举报这种违法行为,真正把认识和行动统一到《收养法》《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精神上来,自觉以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生育和收养行为。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