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生委等部门
关于对全市非法收养进行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3]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计生委、市民政局《关于对全市非法收养进行专项整治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对全市非法收养进行专项整治的意见
(市计生委、市民政局 二00三年七月三日)
非法收养行为,既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
《收养法》),同时也影响计划生育的管理秩序,增加户籍管理的难度,危害被收养儿童的身心健康,滋生弃婴和拐卖婴幼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近几年来,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多样化、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和部分群众婚育观念比较落后、法制观念比较淡薄,非法收养现象在我市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如不及时进行有效整治,必将严重干扰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导致计划外出生人数大大增加,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给经济社会发展和依法收养工作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为认真贯彻落实
《收养法》、《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
《省条例》),进一步规范收养行为和计划生育管理秩序,加强依法行政,防止弃婴、溺婴等违法犯罪行为,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根据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一段时间开展非法收养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广泛宣传,提高认识
在整治过程中,要大力宣传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等新的婚育观念。结合“四五”普法教育活动,加大
《收养法》、
《省条例》宣传教育的力度,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意识。通过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彻底摈弃旧的传统、落后的婚育观念,了解依法生育、依法收养是
《收养法》、
《省条例》对每个公民的基本要求和违法生育、违法收养对社会、家庭、个人的危害性,切实做到自觉抵制和积极举报这种违法行为,真正把认识和行动统一到
《收养法》、
《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精神上来,自觉以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生育和收养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