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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中村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开展城中村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的通知
 (穗府办[2003]3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2003年6月14日,天河区冼村街范阳大街8巷15号居民出租住宅发生重大火灾,造成8人死亡。这是近年来我市死亡人数最多的一次火灾事故。为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市政府决定开展“城中村”出租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给整治工作做好准备,现就开展全市“城中村”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的范围是全市所有“城中村”出租屋。重点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消防安全要求。
  (一)须设置从首层直通天面宽度不少于1米的楼梯,楼梯中间无闸门;其中楼高3层以上且居住50人以上的须设置2座楼梯。
  (二)每个楼层均有安全出口。
  (三)厨房必须单独设置,不得设置在通道上。
  (四)房间之间不得用可燃材料作间隔墙体,每个房间须配置性能完好的灭火器;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的房间要设置2个出口。
  (五)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
  (六)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不得乱拉乱接电线和电器设备。
  (八)不得在房间内设置住人阁楼和3层以上的床位。
  (九)6层以上的出租屋须设置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室内消火栓。
  二、检查时间和工作步骤
  从6月15日至7月15日,分三个阶段对全市“城中村”出租屋消防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一)第一阶段:6月15日至7月5日,由各区、县级市组织辖区内各街(镇)、社区居(村)委会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检查内容对辖区内出租屋进行检查摸底,并逐一登记。
  (二)第二阶段:7月6日至7月10日,由各区、县级市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城中村”出租屋消防安全情况进行复查。
  (三)第三阶段:7月11日至7月15日,各区、县级市将检查情况汇总报告市公安消防局,同时提出下一步整改计划。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城中村”出租屋消防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和检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摸清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居住50人以上的出租屋要立即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来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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