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
(三)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中央、省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做好审批事项改革的后续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严格规范,建立和完善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改进审批方式,公开审批的内容、条件、依据、程序和时限,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过失追究制度,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和制约。
(四)大力推行电子政务,推进政务公开。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电子政务专网平台,逐步实现市直属单位和区、县级市各部门办公联网,实行公文网上交换。开展“一站式”政务试点,加强政府与社会的沟通,提高政府网上服务质量。
(五)探索建立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制度。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探索在全市推行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制的有效途径。
(六)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2]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政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56号),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制度,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
四、深化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
(七)审判机关要深化审判改革,推进规范化建设,坚持依法审判,提高审判效率。完善立案标准。落实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深化执行工作改革,规范执行听证制度。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理顺审判业务庭与审判辅助人员的业务衔接关系。
(八)检察机关要大力开展检察业务创新和检察制度创新活动,提高办案效率。完善主诉检察官的监督制约和激励机制,优化主诉检察官办案模式。落实检务公开制度。健全检察机关侦查指挥和协作机制,制定、完善大案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工作规则。加快公诉方式改革,大力推行部分普通程序案件简化审理改革。确立和完善职务犯罪案件查办质量考评标准。
(九)公安机关要按照“依法、便民、廉政、高效”的要求,全面深化警务规范化建设,切实解决不依法执法问题。推行执法质量评议考核制,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警务公开制度,广泛接受群众的监督。
(十)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七个统一”的要求,认真抓好基层司法所建设,加大排查调处人民内部矛盾的力度,引导群众采取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