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鼓励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聘用高校毕业生。对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本市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社会中介企业要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和相应服务。在提供人事代理服务中,应减免相关费用。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可将其纳入本市劳动保障部门现有渠道,为其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贷款担保。
六、为高校毕业生办理户口和人事档案手续提供便利。对毕业离校时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要求户口和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的,各高校要按规定为其保留两年,并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本市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社会中介企业在为未就业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服务中,应减免相关费用。
七、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要进一步主动为毕业生联系用人单位,加强与本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社会中介企业的联系。要创造各种条件特别是要积极利用计算机网络,帮助毕业生了解基层和用人单位的情况,有计划地组织毕业生参加各种形式的求职招聘活动。市教委要会同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团市委等部门和单位努力实现各高校校园网就业网站与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21世纪人才网、专业人员招聘网、中国大学生就业信息网、上海青年电子社区、上海学子在线等就业类网站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的共用共享,尽可能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信息。
八、加强对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毕业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并要求就业的本市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可持上海高校毕业证书到本市家庭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上海高校毕业生,由劳动保障部门参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予以帮扶。
市劳动保障部门及职业介绍机构要主动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岗位信息服务,并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
对因患病等原因短期内无法就业并确无生活来源的本市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如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纳入本市低保范围,予以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如需给予临时补助的,视其家庭收入情况,纳入区县政府现有临时救助范围。
九、加大对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和就业状况的统筹力度。市教委在核定本市高校明年及今后的招生计划时,对近三年来就业率低的专业,应要求其暂停招生或减少招生计划数。市教委可调整有关学籍管理实施办法,要求各高校鼓励学生根据社会需要和本人情况申请攻读第二学士学位,并进一步提高学分制教学管理水平,灵活规定学习年限。市教委要公布全市各高校和各专业的就业率,引导各高校进一步重视就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