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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3]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三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为了切实做好2003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对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就业的毕业生,给予以下鼓励:
  (一)可优先评选为市级或校级优秀毕业生。
  (二)在艰苦地区工作2年或2年以上者,若报考研究生可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
  (三)给予一次性生活安置补贴。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对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以下鼓励:
  (一)可推荐参加市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二)符合一定条件的,经学校批准,可直升研究生,保留学籍,待服务期满后,回学校攻读。
  (三)给予一次性生活安置补贴。
  各高校要关注毕业生志愿者在西部服务期间的工作和生活,要专门选派辅导员、班主任或专业教师作为联系人,与这些学生保持密切联系,追踪他们在西部服务期间的工作、生活和思想状况,进行必要的指导与帮助。
  三、本市2003年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一般应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并全部公开招考,择优录用。
  对于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及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工作和服务期满后(最低期限2年)报考本市党政机关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和应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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