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着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可操作、有利于推动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原则,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
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评估范围主要是城区(不包括郊区),重点为党政机关、各级各类学校、新闻单位和主要公共服务行业。评估的内容主要为《
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教语用〔2000〕2号)规定的指标项。省教育厅、省语委决定,我省一类城市(广州、深圳)的评估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语委印发的《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执行;二类城市评估执行《广东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三类城市评估标准由地级以上城市制定。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对所辖城市的语言文字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省教育厅、省语委将在适当时候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对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进行复查和验收,并对地级市的评估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充分认识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城市语言文字工作提上议事日程,纳入城市两个文明建设总体规划,作为加强城市管理、树立城市形象、提高市民素质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为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创造有利条件。
(二)党委和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行业系统要积极配合支持,把语言文字规范化纳入各部门、各行业系统的实际工作中,使之成为文明单位创建、职业技能培训、企业文化建设等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而建立起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应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统筹规划。要根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性质、范围,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措施,将评估标准、要求、指标落实到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明确职责和任务。要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充分调动各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同时要紧紧抓住学校这个推普主阵地,推动我省城市语言文字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为实现2010年普通话在全省基本普及,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而努力。
(四)自发文之日起,各单位要运用多种形式,在管辖范围内开展宣传活动,使《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深入人心,增强干部群众“说普通话,用规范字”的意识,加强检查督促,努力创设优良的语言文字使用环境,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树立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意识和养成规范使用祖国语言文字的习惯。各有关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采取积极措施,巩固已取得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