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三年八月六日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
(粤教语[2003]14号)
各市教育局、语委,各高等学校,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努力实现2010年初步普及普通话和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目标,根据《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教语用〔2001〕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教厅、省语委决定从今年起在我省逐步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目标和要求
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目标是:2010年以前“初步普及”普通话,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
普通话初步普及,是要求做到交际中的方言隔阂基本消除,受过中等或中等以上教育的公民具备普通话应用能力,并在必要的场合自觉地使用普通话。普通话成为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语言和城镇学校的校园语言,逐步成为全社会的主要工作用语和服务用语。特定岗位人员(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逐步达到相应的等级标准,逐步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是指必须贯彻执行《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国家现行文字政策,使社会主要领域的用字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要重点规范出版物用字、影视屏幕用字和计算机用字,堵源截流,标本兼治。党政机关、学校带头使用规范汉字。公共场所的标牌、宣传标语和广告等,文字规范、字形完整。手书的招牌凡使用了繁体字的,必须在明显的位置配放规范字标牌。
二、各类城市达标的时间要求
城市达标时间的总要求为2010年以前。鉴于我省城市的类型和条件不同,分三类城市三个阶段达到规定的要求。一类城市指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城区部分,要求在2003年基本完成评估工作;二类城市指地级市城区,要求在2005年左右基本完成评估工作;三类城市指县级市城区、县和一类、二类城市所辖县级郊区(县)政府所在城镇,要求在2008年底以前基本完成评估工作。
三、评估的范围、内容和标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