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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解决商品房确权发证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
 解决商品房确权发证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汕府[2003]14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解决商品房确权发证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八月八日

         关于解决商品房确权发证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
       (汕头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今年以来,随着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关于汕头市市区违法建设商品房、私建合建房处理若干决定》和《关于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拖欠地价款及税费等原因影响确权发证问题的工作意见》,为我市市区商品房发证遗留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使遗留问题的解决步伐明显加快。但由于解决此类问题涉及多个职能部门,需要各部门的密切配合。为加快商品房遗留问题解决步伐,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今年发证一万套的工作任务,现就加强各有关职能部门对此项工作的协调运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契税收据问题
  购房人于1993年5月11日-1999年3月1日前购买的商品房,向开发公司缴交了契税而未取得契税发票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已按规定向契税征收机关申报办理契税代征代扣手续并经契税征收机关核准同意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代收了购房人应缴的契税款并已开具契税发票或收款收据的,视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已依法纳税。
  (二)未办理契税代征代扣委托手续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擅自向购房人收取了契税款并出具收款收据的,不能作为购房人已履行纳税行为的依据,购房人应补交契税。购房人可通过法律手段向房地产经营单位追讨已交款项。
  (三)已办理委托代征代缴契税的房地产经营单位,截留或移用代收税款的,由代征代扣契税的委托机关负责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为加强工作衔接,代征代扣契税的委托机关应负责将核准同意契税代征代扣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名册送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备查。
  二、关于购房收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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