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的通知

  1、制定、汇编和落实市政市容六大行业防止非典传播的应急预案;落实国家防治非典指挥部及省、市关于防止非典疫情向农村传播的有关工作;落实和完成市非典办下达的有关任务;加强对市政市容系统清扫、运输、抢修、维护、安装、营业人员防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巩固一线突击队伍,建立后备应急队伍。
  2、指导、督促市城建资产经营公司加强对公交车辆、场站、营业场所的消毒工作;确保公交车辆每日全面消毒1次,空调车往返一圈滤网消毒1次。
  3、指导、督促各区市容环卫部门重点做好留验观察点生活垃圾的消毒、收集、清运工作。及时调集、采办专用垃圾收集车辆、垃圾桶、垃圾袋、消毒药水、器械、工具等。备好收集人员的防护服、眼罩、口罩、塑料手套、长统雨靴等。
  4、督促各区市容环卫部门及时做好对环卫责任范围场所的消毒工作,按疾病控制机构的要求,每日1至2次对公共厕所、倒粪处、垃圾收集房(桶)、垃圾中转站、垃圾运输车及职工集体宿舍、休息场所进行消毒,防止病毒通过废弃物渠道传播、蔓延。
  5、做好与锦江环保能源公司的联系、沟通,做好有关工作衔接,加强监管,确保留验观察点的生活垃圾当日收集、当日运输、当日焚烧处理完毕。
  6、指导、督促市城建资产经营公司保持城市供水系统正常运行,加大管网水压,增加氯、矾投入量,确保管网水质达标。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7、指导、督促市城建资产经营公司保持城市排水、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作,确保污水处理系统按最大设计能力处理污水,加大对城市生活污水的消毒力度,增加药剂投放,强化监测,做到达标排放。
  8、指导、督促下级市政市容部门落实非典防治工作的各项任务,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
  9、加强本部门、本系统来杭和返杭人员的管理,加强与所在地政府的联系和信息沟通。
  八、市外经贸局
  1、根据工作需要,积极组织疾病防治药品、器械和防护用品等的生产、储备,确保质量,及时向疫区提供防治工作所需的药品、器械、防护和生活用品等。
  2、做好外来人员的管理。落实本部门相关的传染病预防和疫情报告工作。
  3、指导、督促下级外经贸部门落实非典防治工作的各项任务。
  4、加强本部门、本系统来杭和返杭人员的管理,加强与所在地政府的联系和信息沟通。
  5、完成市非典办下达的各项任务。
  九、市药监局
  1、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抽查检验,以保证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2、根据工作需要和部门职能,积极协助组织疾病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储备,确保质量,协助做好疫区防治工作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提供。
  3、搞好药品知识的宣传,确保安全用药。落实本系统(部门)的传染病防制和疫情报告工作。
  4、指导、督促下级药品监督部门落实非典防治工作的各项任务。
  5、加强本部门、本系统来杭和返杭人员的管理,加强与所在地政府的联系和信息沟通。
  6、完成市非典办下达的各项任务。
  十、市工商局
  1、配合有关部门宣传有关卫生防病知识。落实传染病防制和疫情报告工作。
  2、根据行业特点和职责,配合做好信息报告工作,协助落实行业预防控制措施。
  3、加强集贸市场等场所外来人员和个体旅店的管理,督促健康申报、登记等制度的落实。
  4、依法履行职责,查处假冒伪劣产品,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5、指导、督促下级工商部门落实非典防治工作的各项任务。
  6、加强本系统、本部门来杭和返杭人员的管理,加强与所在地政府的联系和信息沟通。
  7、完成市非典办下达的各项任务。
  十一、市贸易局
  1、加强市场、商场、超市的卫生监督指导,宣传有关卫生防病知识,加强通风换气,保证空气流通,落实公用品预防消毒措施。
  2、根据行业特点和职责,配合做好信息报告工作,协助落实行业预防控制措施。
  3、指导、督促区、县(市)商贸管理部门落实非典防治工作的各项任务。
  4、加强本部门、本系统的传染病防制和报告及来杭和返杭人员的管理,加强与所在地政府的联系和信息沟通。
  5、完成市非典办下达的各项任务。
  十二、市旅委
  1、加强对宾馆饭店卫生管理传染病防制和疫情报告的监督检查,宣传有关卫生防病知识,督促落实通风换气、预防消毒等措施。
  2、根据行业特点和职责,配合做好信息报告工作,协助落实行业预防控制措施。
  3、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指导,切实做好重要旅游节庆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确保各项活动顺利进行。
  4、指导、督促旅游部门落实非典防治工作的各项任务。
  5、加强本部门来杭和返杭人员的管理,督促本系统落实来杭和返杭人员的管理。
  6、完成市非典办下达的各项任务。
  十三、市财政局
  1、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根据非典等重大疫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努力增加投入,及时安排应急资金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所需经费,提高工作保障能力。
  2、指导、督促区、县(市)财政部门按照公共财政要求,确保非典防治工作所需的经费。
  3、加强本部门、本系统传染病防制和疫情报告以及来杭和返杭人员的管理,加强与所在地政府的联系和信息沟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