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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的通知

  (一)新闻宣传管理
  疫情的公布应遵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非典疫情应依法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疫情。由市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宣传组负责非典期间新闻报道的管理。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各种宣传形式,有计划地进行正面的宣传报道,宣传党和政府对群众健康的关心和采取的各项防治措施;宣传预防呼吸道传染病等疾病的知识;引导群众正确对待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防止社会歧视。
  (二)信息发布及新闻通报会制度
  由市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有关部门参加,召开新闻通报会,及时向社会通报防治工作情况。疫情发生时新闻通报会原则上两天1次,疫情平稳后可每周1次直至疫情扑灭。
  (三)疫情处理相关情况公布
  在疫情发生后由市卫生局根据有关规定,每天向社会公布疫情和疫情控制相关情况(疫点、留验点的设立和撤销等)。市各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都要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四)密切接触者的新闻查找
  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报请市卫生局同意后,可以要求有关新闻媒体无偿刊登或播出密切接触者等的查找启事;各有关新闻媒体应密切配合,及时予以刊登或播出。
  五、法制及科研保障
  (一)研究制定杭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意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预案制定切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的非典防治应急预案,并积极组织实施。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控制等专业机构制定规范性文件和业务技术规范,指导全市的非典防治工作。
  (二)卫生等有关部门和疾病控制等各有关专业机构要加强非典预防和控制的技术研究,提出切合我市实际的防治意见;要加强临床科研,提高抢救治疗能力,预防医源性感染。

第六部分 常态管理

  一、保持组织领导体系
  各级政府要建立常态下的防治工作机制。实施常态管理由协调小组负责、应急处理由领导小组负责的工作机制。继续保留指挥协调的组织形式,保持应急处理机制和能力,既要做好经常性的防治工作,又要做到一旦发生疫情,能够迅速启动应急工作体系,及时、有效地处理疫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非典防治工作。要落实与市委、市政府签订的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加强督查和考核。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和非典防治监督员的作用,完善群防群控体系。
  二、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防治工作
  根据“数量适合、布局合理、条件具备、工作规范、管理严格”的原则,调整传染性呼吸道疾病门诊的设置,进一步规范传染性呼吸道疾病门诊,继续保留各种救治设施和隔离设施。定点医院和隔离病区根据实际需要保留备用。综合性医院保留预检分诊点,继续做好发热患者检查和转诊治疗工作。加强医务人员消毒隔离、防护知识、诊断治疗疫情报告和控制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严格按规定加强医护人员的防护工作。
  三、继续落实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
  各医疗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各级疾控机构要加强监测和管理,完善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工作,务必做到对非典病例和疑似病例“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各区、县(市)要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做好疫情统计和上报工作。在没有疫情发生时暂停报送日报表,但各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每天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电话疫情零报告。
  四、继续保留非典防治监督员队伍
  要进一步加强对非典防治监督员的业务培训,逐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使其成为传染病防治中群防群控的基础力量。
  五、抓好社会面上的日常管理
  在加强防范的前提下,恢复正常的社会公共活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和商场、餐饮、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口密集场所要坚持日常消毒和通风。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幼托机构、工厂、建筑工地等集体生活单位对有发烧症状人员,要采取检查措施,及时发现并报告疫情。要保持交通工具和客运场所的清洁卫生和空气流通。大中小学要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开展正常的校园管理。对进城务工农民不得设置任何务工障碍,由接受单位和所在街道承担疾病预防工作,要继续改善农民工生活和工作场所的卫生条件。
  六、继续加强对空调使用的管理
  医疗机构的传染性呼吸道疾病门诊和隔离病区不得使用中央空调,但可以使用其他空调和降温设施。其他医疗场所和其他单位的中央空调应做好清洗和管道的消毒工作,使用场所应定期通风换气,并加强日常性的消毒工作。
  七、定期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检查
  坚持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公共环境卫生,铲除疾病滋生蔓延条件。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使广大群众了解和掌握传染病防治知识,改变不良卫生习惯,增强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注:凡出现其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均可参照执行。
  附件:市政府各部门非典防治工作职责

附件:       市政府各部门非典防治工作职责

  一、市卫生局
  1、负责对杭州市行政区域非典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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