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一般接触者的控制
对一般接触者由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负责实施医学观察,报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每日测量和申报体温情况,尽量减少外出参加集体活动,出门戴口罩,如有发烧、咳嗽等症状及时到医院就诊。
(六)留验站的设置
各区、县(市)应设立非典留验站,用于在疫点处理时密切接触者的留验。在杭的铁路、民航、交通(长途汽车站和轮船码头)部门应与当地政府协调,确定非典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的留验站,负责对交通工具上发现非典疑似病人和病人的接触者进行隔离留验和必要的医学处置,同时应在机场、车站内设立临时留验场所,临时处置接触者。
(七)发现特殊病例后的控制措施
1、发现境外输入性病例。在入境检疫中发现入境的外国人和台湾、港澳同胞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负责立即将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送市第六人民医院境外病房;入境检疫中发现的我国国籍病例,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负责立即将病人送市第六人民医院进行隔离治疗;非典疑似病人送定点诊治医院(在无定点的地区送就近的县以上医院)隔离诊治;在同一交通工具上入境的病人密切接触者应立即送定点或就近的留验站,进行隔离留验和必要的医学处置。外国人和台湾、港澳同胞应在留验站涉外留验房间进行隔离留验。
2、发现交通工具上的病例。在飞机、火车、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上发现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后,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立即在交通工具上采取通风、隔离等措施,将非典病人送就近的非典诊治定点医院治疗;非典疑似病人送就近的县以上医院诊治;病人接触者送就近的留验站隔离留验。
铁路、交通、民航、检疫等有关部门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协助卫生部门,调查和提供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相关信息,以便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四、社会防治
(一)建立非典防治监督员队伍
街道、乡镇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向社区居委会、未成立社区居委会的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村委会、各类旅馆和其他有返杭人员、来杭人员入住的场所派出专门的公共卫生人员或者指定非典防治监督员,形成覆盖全市、以监测为重点的非典群防群控队伍,开展社会防治工作。
(二)形成健康教育工作体系
要利用各种宣传资源,以新闻媒体、卫生健康教育专业机构为主体,文化、教育等部门以及学校、社区、医院等单位为网络,加强非典防治的宣传。各地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和多种宣传形式,组织开展预防呼吸道传染病科普知识的宣传,使群众了解非典的特征和正确的预防方法,增强群众的防病意识和能力,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市和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均应设立24小时值班的呼吸道传染病咨询热线电话,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开设接待外籍人员的英语咨询。市心理卫生工作办公室要加强针对非典的心理咨询工作,特别是加强对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心理咨询,采用多种形式开展隔离留验人员的心理咨询。
(三)明确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贯彻实施《杭州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和市民群众的职责义务,提高爱国卫生工作水平。各地要以预防控制非典为重点,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要加大城乡环境卫生的整治力度,消灭卫生死角,做好相关的消毒工作,从源头上防止各类传染病的传播。
(四)落实全社会的非典防治措施
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开展以非典等为重点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要重点落实学校、医院和交通工具等的通风换气和清洁消毒工作。
(五)实行来杭、返杭人员健康检测
对从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来杭、返杭人员,实行健康检测,其在进入本市道口、口岸时,必须接受体温测量,并填写健康申报表。经检测,有发热和体征异常者,应当将其在留验站暂时隔离,并及时送就近医院留验观察。未发热和体征无异常者,是返杭人员的,应当在其居住地接受健康检测两周;是来杭人员的,应当在其暂住地接受健康检测两周,具体工作由各街道(乡镇)和社区(村)以及宾馆饭店和非典防治监督员负责实施。
第四部分 应急响应
一、发生D级疫情时的处理
(一)疫情报告及应急程序启动
发现非典疑似病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应按规定会诊和报告。市卫生局非典防治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迅速向局长(市非典防治协调小组副组长)和分管局长报告,经局长授权,指定专人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电话报告并同时向省卫生厅报告。报告内容:病人基本情况,实施隔离观察的医院、流行病学初步调查情况等。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接到报告后,应迅速向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副秘书长报告;分管副市长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委书记和市长,并由市长(市非典防治工作协调小组组长)决定启动D级应急程序。
(二)组织领导
1、市非典防治工作协调小组领导全市D级疫情的处理。由协调小组组长决定采取会议形式或文件形式向全市各区、县(市)和各有关部门通报情况,部署防治工作。
2、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协调小组的工作要求,指挥D级疫情的处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D级疫情时的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同时实施协调小组的组织协调、信息沟通等工作。
3、市非典防治工作协调小组组织协调小组有关成员对疫情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4、各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开展防治工作。
(三)主要措施
1、加强监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发热病人等可疑病人的监测和管理,各监测点和开设传染性呼吸道疾病门诊的医疗机构全面加强传染性呼吸道疾病门诊工作,监测点医疗单位每日报告传染性呼吸道疾病门诊就诊病人数;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和旅行团队等按统一指令开展发热病人的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