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市非典防治专家组,由市各有关专业的医疗、预防、护理和检验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主要承担非典的诊断、治疗、护理、检验和疫情控制的培训、会诊和疫情处理的技术指导,担任卫生行政部门的业务参谋,提出预防、治疗和控制的意见和建议。各区、县(市)卫生局成立相应的非典专家咨询组。
(三)医疗卫生业务工作体系
1、医院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要成立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负责医院非典救治工作方案的制定,建立院内工作流程,落实工作职责,负责病人的诊断、治疗、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的防护、物资的贮备和人员的调集等。
2、疾控机构非典防治工作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立非典防治和疫情处理工作组,负责流调、疫情控制、消杀、检验、疫情信息和统计、健康教育以及后勤保障等工作,具体承担全市非典预防控制业务工作任务。各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立相应的非典防治和疫情处理组织。
3、卫生监督工作组。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成立非典卫生监督组织,加强对医疗机构、学校、托幼机构等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检查公用品等预防消毒措施的实施,协助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4、急救工作组。市急救中心建立急救指挥领导小组,落实专用救护车和急救人员,负责病人转运。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应建立急救领导体系,落实专用救护车和急救人员,负责病人转运。
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典防治工作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成立社区防治领导小组,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协助做好疫点和留验点的封锁,外来人口的管理和医学观察,指导环境消毒、个人防护和健康教育。
第三部分 防控措施
一、疫情监测和信息报告
(一)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
1、监测哨点设置。市区设立10个市级非典监测哨点(浙医一院、浙医二院、省人民医院、省儿童医院、省中医院、邵逸夫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红十字会医院),同时在各区、县(市)各设立2个监测点,实行每日报告和“零病例”报告制度。10家哨点医院每天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其余哨点每天向所在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由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天汇总监测情况,于次日上午9时30分前报市卫生局非典防治办公室。各区、县(市)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地设立2至5个非典监测哨点,以提高对疫情监测的敏感性。
2、入境检疫。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加强对从疫情发生地区入境的外来人员的检疫,发现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协助做好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的隔离治疗或留验等工作。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应加强对交通工具内人群的卫生检疫,及时发现、报告和隔离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
3、信息收集。市卫生局指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医学情报所及时收集世界卫生组织和国家卫生部等国内外卫生机构有关非典的信息资料、动态等,及时撰写简报,报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参阅。
(二)临床诊断和疫情报告
1、诊断权限。临床确诊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由杭州市卫生局专家组确认,必要时请省卫生厅专家组会诊;医学观察(可疑)病人由各区、县(市)卫生局专家组确认,省市级综合性医疗机构专家组也可以确认(必要时请各区县级卫生局专家组协助会诊)。
2、疫情报告。凡发现符合卫生部非典诊断标准的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应按照
《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报告时限及程序,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一般情况下应在半小时内电话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应迅速报市卫生局非典防治办公室(电话:87064539)。市卫生局非典防治办公室应迅速向局长和分管局长报告,并迅速组织专家会诊(工作时间1小时之内,休息时间2小时之内)。专家组会诊后迅速电话报告市卫生局非典防治办公室,如诊断为非典疑似病例或临床确诊病例,应在调查完毕后1小时内向市卫生局非典防治办公室提交会诊结果书面报告,2小时内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和疫情处理意见。对于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疫情,市卫生局应立即报告市政府。
3、疫情日报。报告内容:非典病人数、疑似病人数、医学观察病人数,疫点数、留验点数以及疫点和留验点个数、户数、人数(以上内容的新增数、排除或解除数、现有数、累计数);当日各疫点和留验点详细地址和户数人数。
报告时限和职责:采用日报告制,统计时点为每日上午6时。街道(乡、镇)负责登记、核实,于上午7时前填写《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情况日报表》和《杭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点(留验点)情况一览表日报表》,报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县(市)非典防治办公室;各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当日上午8时30分前汇总后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县(市)卫生局;各区、县(市)卫生局报市卫生局和区、县(市)非典防治办公室;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于当日上午9时30分前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于当日上午10时前报市非典防治办公室。
二、医疗救治
(一)传染性呼吸道疾病门诊的设置
对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开设的传染性呼吸道疾病门诊,各医疗单位应加强预检和筛查,并按要求开展流行病史调查。未开设传染性呼吸道疾病门诊的医疗单位不得诊治原因不明的发热病人。各开设传染性呼吸道疾病门诊的医疗单位应设置隔离留观病区(室),收治非典医学观察病例和来自疫情发生地区的不明原因的发热病人。
(二)定点医院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