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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物[2003]848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管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79号令)、《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结合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及本市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三条 物业管理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产权人。
  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咨询服务。
  第四条 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联系人、联系方法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5家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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