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工用材林抚育间伐胸径小于5厘米(不含5厘米)的林木,不计入采伐限额指标;胸径大于5厘米小于10厘米(含10厘米)的林木,不计入木材生产计划指标,但所消耗的蓄积量必须按消耗结构计入采伐限额指标。
(三)抚育间伐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指标不足的,可占用主伐指标,不需报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如仍不能满足抚育间伐需要的,可申请从省级备用的商品材采伐限额中解决,也可由省林业厅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争取在国家备用的采伐限额中解决。
四、低产林分改造的管理
(一)低产林分改造的主要对象是:
1.郁闭度在0.3以下的;
2.经多次破坏性采伐的残林或多代萌生无培育前途的林分;
3.遭受严重病虫害、火灾等自然灾害的林分;
4.低产林分,速生树种每公顷年生长量4.5立方米以下的,慢生树种每公顷年生长量3.0立方米以下的。
(二)低产林改造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指标不足的,可占用主伐指标,不需报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三)需要对低产林分进行改造的,应按项目搞好规划,经营林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低产林改造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五、简化伐区调查设计和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手续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
《森林法》的规定,进行伐区调查设计。
(二)其他单位或个人采伐林木(含竹林)可采用简易伐区调查设计,必须提交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株数)、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简易伐区调查设计的方法和要求,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林业厅备案。
(三)林木采伐申请不再提供上年度采伐作业质量验收合格证明。集体和个私林木的采伐取消伐前拨交制度,采伐许可证核发前,由乡(镇)林业站进行公示。伐中作业质量由林权单位负责,对作业质量不符合规定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依法处理。森林采伐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核销林木采伐许可证,对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的应依法处理。
(四)凡上年度有进行采伐的单位或个人,申请林木采伐时应依法提交上年度的更新造林验收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