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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调整商品林采伐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失效]

  1.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实行定向培育的单位,可对森林经营方案中各培育目标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各培育目标的龄组划分标准参照有关技术规程。
  2.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单位,按照《管理办法》中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确定林木主伐年龄。定向培育短周期人工用材林的,按照省林业厅制定的《福建省短周期人工用材林主伐年龄表》(以下简称《主伐年龄表》)确定林木主伐年龄,因集约经营等原因需要突破《主伐年龄表》规定的主伐年龄的,由经营者按工艺成熟或经济成熟提出报告,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逐级报省林业厅批准后执行。
  3.《管理办法》、《主伐年龄表》中未列树种的、新引进树种的,其林木主伐年龄由省林业厅根据需要适时制定。
  二、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管理
  (一)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严禁无证采伐,严禁超限额、超计划采伐。
  (二)因行政辖区调整、林业体制改革重组等原因,需将若干个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单位合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分配采伐指标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可按照各乡(镇)、村以及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单位或个人的可伐森林资源和伐区规划顺序等,将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分解下达到各有关单位;对林权到户、联户的村,避免将采伐指标分得过于零碎,应指导他们按照实际需要和可能,协调好先后顺序,相对集中使用采伐指标。
  (四)1998年以前营造的,个私规模达5000亩、企业规模达2万亩以上的,可申请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单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总量、以及经营单位或个人的森林资源数量给予单列。
  (五)采伐以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以下简称竹林),不再下达年度生产计划,由各有关单位在“十五”采伐限额内安排。采伐限额指标不足的,可申请从省级备用的采伐限额中安排。
  三、抚育间伐的管理
  (一)人工用材林抚育间伐参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执行。有关地方标准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适时修订。抚育间伐方法提倡采用机械疏伐等,但最终保留株数不得低于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培育目标所需要的合理保留株数,并做到保留木分布均匀,不开“天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做好抚育间伐规划,并加强对施工作业的检查和监督,对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应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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