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调整商品林采伐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3]8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调整商品林采伐管理政策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十五日
福建省调整商品林采伐管理政策的意见
为适应森林分类经营、分类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大中幼林抚育间伐、调整树种结构的力度,促进商品林的发展,加快森林资源的培育,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
《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原林业部发布的《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和《
福建省森林条例》,在坚持限额采伐、凭证采伐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商品林的采伐管理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及林木采伐主伐年龄的确定
(一)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
1.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所在地的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在森林经营方案规划期内,需要调整培育目标的,应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经营的森林资源,应在有关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生产经营和市场的需要以及林业产业政策的要求,确定培育目标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在森林经营方案规划期内需要调整培育目标的,应重新报备。今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再下达各类培育目标的控制比例。
(二)林木采伐主伐年龄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