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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局部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局部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批复
 (闽政文[2003]22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局部调整厦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请示》(厦府[2003]162号)收悉,根据国土资源部《对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土资厅函[2000]238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就厦门市局部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事宜批复如下:
  一、同意厦门市调整东通道连接线、水浏线公路、灌新路、环东海域连接线4个项目建设涉及的基本农田3556.6亩。具体项目及用地面积见附表。
  二、在保证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面积稳定、质量相当的前提下,同意厦门市按规定缴纳基本农田易地补划费,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易地补划基本农田3556.6亩,基本农田易地补划费专项用于易地补划基本农田的土地整理。
  三、厦门市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责成所辖区对调整的基本农田进行公告,认真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资料的修改和归档报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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