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2003]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规范我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七月十八日
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一、为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提前生育、多生育、婚外生育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应当依照《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三十九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当事人所在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城镇居民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作出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在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农村居民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作出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在县(市、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个人实际收入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收入水平的,可以以个人实际收入为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