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安、交通、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协作,认真做好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工作。
(一)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强化路面监控,依法查处车辆超载运行等妨碍行驶安全的违章行为,发现擅自改装、改型的车辆一律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查获的无牌车、假牌车、拼装车、报废车依法予以扣留。要加强车辆异动管理,尤其要加强对接近报废年限车辆的转籍管理。
(二)交通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认真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和各项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
1.运管部门要加强道路运输管理,根据《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继续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重点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和“倒客”、“甩客”、“宰客”及骗货等严重侵害旅客、货主合法权益的非法行为;深入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活动,严格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资格审查。
对滞留在我省从事运输经营满1个月以上的车辆,当地运管部门要将其纳入日常管理,按交通部规定征收运输管理费。
2.各级公路稽征机关要加强各项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工作,做到应征不漏。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必须办理登记。进驻我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滞留1个月以上的,车辆所有者或实际使用者应主动持有关证件到滞留地公路稽征机关办理进驻登记手续;滞留3个月以上的,从第3个月起,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在我省缴纳公路规费。
要严格执行《
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以下简称
《计量手册》)和有关公路汽车征费标准文件,对计征吨位与
《计量手册》等核定吨位不符的车辆,应对差额部分补征公路规费。
3.各级公路路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加大力度,严格按规定处理严重超限运输车辆,切实遏制当前车辆超限运输蔓延的势头,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畅通。
(三)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贸易公司和汽车运输经营者的税收管征工作。对滞留在本地运输经营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车辆车主或承包人,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外出经营的规定,实行税务登记,将其纳入税务管理。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汽车贸易和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