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1日)停止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福建省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3]10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省经贸委制定的《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六日
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
(省经贸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布局,加强牲畜定点屠宰工作,推进牲畜屠宰加工行业的健康发展,保证肉类食品的质量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
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是指根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设立的猪、牛、羊定点屠宰厂(场)[以下简称屠宰厂(场)]。
第二章 设置规划
第三条 屠宰厂(场)的设置,必须纳入市县城乡总体规划,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科学合理布局,实现社会资源和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
第四条 屠宰厂(场)的设置数量,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控制:日均牲畜消费量1200头以上的城市市区可设屠宰厂(场)1—2个;日均牲畜消费量1200头以下的城市市区和县城可各设屠宰厂 (场)1个;距市区、县城10公里以外鲜肉需求量大的乡(镇)和工矿区可各设置屠宰厂(场)1个;鲜肉需求量小的乡(镇)可按经济区域与其它乡(镇)联合设置屠宰厂(场),不单独设点;地处偏远、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屠宰量较小、暂不具备定点屠宰条件的农村,可以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对只生产加工分割肉、冷却肉小包装产品,不销售白条肉、不从事代宰业务、年生产能力20万头以上的规模化、机械化、工厂化的屠宰厂(场),当地可适当增加设置数量。